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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和二十年人员登记并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3-01

各学院、部门: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和二十年人员登记并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和满二十年以上(二十年至三十年,含二十年不含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为做好登记和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条件

1.对象范围

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和满二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

2.时间计算

(1)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案馆(室)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专业教学培训、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和档案外事工作,从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以及在档案服务企业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工作的时间。

(2)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从事档案工作时间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1.填表

(1)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登记表”,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个人照片需用数码照片。

(2)“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登记表”中的“从事档案工作简历”栏,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简历,不需要填写全部工作简历,并附主要业绩。

2.审核

学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报送杭州市档案局审批。

三、颁发办法

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杭州市凡符合授予“荣誉证书”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登记表”,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档案局审核批准授予,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人员由市档案局审核批准授予“荣誉证书”。

四、有关要求

1.各申报人员必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虚夸瞒报

2.为掌握全市档案人才基本情况,请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以及无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档案工作某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杭州市档案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要求及审核方式参照“从事档案工作人员表”。

3.各申报人员于2021年3月4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登记表”、“主要业绩表”、“杭州市档案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材料发送至邮箱20021847@hznu.edu.cn联系人:朱国清,联系电话:28867180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

附件2.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人员登记表

附件3.主要业绩表

附件4.杭州市档案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

                       档案馆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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