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为满足各方查档需求,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优化档案材料的利用,档案馆于2025年1月1日起,启用“杭州师范大学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圆章1枚,原“杭州师范大学档案馆档案复制件”、“杭州师范大学档案馆学籍管理专用章”等印章不再使用。
特此通知。
档案馆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