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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时间 : 2023-12-04

档案查(借)阅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1.个人或部门查(借)阅档案均需办理网上审批手续。

2.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查阅档案须在档案利用室进行。

3.查阅本部门档案,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通过“查档直通车”直接查阅,或到档案馆进行查阅。查阅其他部门档案,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方可查阅。

4.特殊情况下需要借阅档案,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借阅其他部门档案,还需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方能借出。借出档案不得转借,更不能丢失,违者根据《档案法》规定处理。借阅档案一般应当天归还,如有特殊需求一般不超过7天。

5.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公函;个人查阅档案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校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审批表》。所涉档案属控制使用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档案馆馆长批准。

6.摘抄、复制非开放档案者,需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其内容。

7.查(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转借、涂改、画圈、眉批、增删、抽页、拍摄、剪裁、拆卷等。如有违反,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8.使用历史印章,需办理网上审批手续,由学校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批。

9.转出档案原件,参照第4条办理。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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